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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7-23 来源: 作者: [关闭窗口]

湖北省文联第十次代表大会文件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湖北省文联第十次文代会部分修改,2018年7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文联),英文译名为“HU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湖北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湖北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具有浓郁荆楚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五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七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联。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翠柳街1号。

第二章 任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本会受委托对全省性文艺社团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主管的职责。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全省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海外侨胞及世界各国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湖北,让湖北走向世界,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的文艺事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努力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第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各文艺家协会,市(含省直管市)、州、林区文联为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驻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的各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由团体会员推选的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民主集中制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通过增补和替换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重要事项。

省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 省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由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省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艺基金委员会”、“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产(行)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著作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修改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 本章程经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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