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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5-1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关闭窗口]

案例: 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通过描图、抠图等方式制作相关图案矢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书,将何某某包装成美术作品原作者,在贵州省版权局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后对外出售美术作品“版权”。付某某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卡通图案美术作品“版权”后,在明知其涉案美术作品版权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获取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25年11月13日,经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025年12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和二年,各并处罚金,对何某某适用缓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某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安徽、河南等十余个省份。付某某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年3月13日,付某某以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诉请判令百货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4年4月15日,卫滨区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查明:付某某从崔某处购买“某某小熊”的著作权,并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百货经营部在网络店铺所陈列的商品上使用“某某小熊”图片。该院认为,付某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某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店铺中使用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百货经营部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2月,安徽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4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线索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开封市龙亭区、安阳市龙安区三地检察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三地检察机关开展初步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主要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加强跨省协作,快速调取证据材料。调取付某某等人刑事案件卷宗及相关电子数据,围绕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重点查明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主观恶意等情况。二是开展关联案件检索,深入挖掘监督线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人为原告”和“某某小熊”等作为关联筛选条件,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检索,排查出22条本省虚假诉讼线索和36条外省线索,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是依托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全面提取“原告”信息、涉案作品信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全面检索,排查相关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相应检察机关审查。

根据调查核实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付某某等人明知涉案作品著作权虚假,捏造侵权事实,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且付某某等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监督。截至2026年4月,河南检察机关对付某某等人系列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9件,法院已裁定再审21件,再审改判7件,其中包括前述付某某与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提出抗诉14件,法院已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9件。

河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梳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与人民法院建立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作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捏造侵权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中,应强化综合履职意识,同步审查发现涉及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依法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属于外地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开展监督,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监督线索深挖彻查,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监督。对涉及多省份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加强上下联动和跨区域检察协作,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推动形成跨部门工作合力,力求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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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6-05-1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案例: 付某某等4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通过描图、抠图等方式制作相关图案矢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书,将何某某包装成美术作品原作者,在贵州省版权局骗取作品登记证书,后对外出售美术作品“版权”。付某某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卡通图案美术作品“版权”后,在明知其涉案美术作品版权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获取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25年11月13日,经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2025年12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和二年,各并处罚金,对何某某适用缓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某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安徽、河南等十余个省份。付某某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年3月13日,付某某以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诉请判令百货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2024年4月15日,卫滨区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查明:付某某从崔某处购买“某某小熊”的著作权,并取得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百货经营部在网络店铺所陈列的商品上使用“某某小熊”图片。该院认为,付某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某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店铺中使用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百货经营部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2月,安徽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4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线索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开封市龙亭区、安阳市龙安区三地检察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三地检察机关开展初步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遂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主要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加强跨省协作,快速调取证据材料。调取付某某等人刑事案件卷宗及相关电子数据,围绕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重点查明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主观恶意等情况。二是开展关联案件检索,深入挖掘监督线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将“付某某等人为原告”和“某某小熊”等作为关联筛选条件,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检索,排查出22条本省虚假诉讼线索和36条外省线索,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是依托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依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全面提取“原告”信息、涉案作品信息,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全面检索,排查相关虚假诉讼线索,移送相应检察机关审查。

根据调查核实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付某某等人明知涉案作品著作权虚假,捏造侵权事实,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且付某某等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更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监督。截至2026年4月,河南检察机关对付某某等人系列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9件,法院已裁定再审21件,再审改判7件,其中包括前述付某某与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提出抗诉14件,法院已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9件。

河南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梳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立案、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与人民法院建立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作品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捏造侵权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刑事案件中,应强化综合履职意识,同步审查发现涉及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依法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属于外地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开展监督,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监督线索深挖彻查,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监督。对涉及多省份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优势,加强上下联动和跨区域检察协作,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推动形成跨部门工作合力,力求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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