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一对重要理念。主体性是指个体作为认知、行动和意义赋予的“主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强调自我意识、自由意志和个体对世界的主动建构。而源于西方(胡塞尔)现象学基础上的主体间性理念,是指多个主体之间通过互动、理解和共享意义形成的交互关系,强调社会性、沟通和共同世界的建构,强调不同主体(如人)在交流互动中,通过相互理解、承认和共享意义,形成超越个体局限的共同认知空间,它关注认知、情感和经验的交互性,而非单纯的主观性。由此可见,主体性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而主体间性关注个体间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意义构建;主体性是个体自由的根基,关注“我如何认识世界”,主体间性是社会共存的条件,追问“我们如何共享世界”,二者间具有互补性,共同构成人类存在的基本维度。
主体间性理念对观照传统音乐现象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长期以来,与传统音乐相关的人士,有编创者、演(传)唱(奏)者、传承人、接受(欣赏)者、采集(记录)者、研究者,或“局内人”“局外人”等诸多“身份”称谓。按主体间性理念,他们都是传统音乐的不同主体。正是他们间的“互动”及对传统音乐意义的“共享”,使传统音乐得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产生、传承、变异、发展。不同“身份”的主体,对传统音乐现象、意义,多有不同的认识、阐释,唯有强调在不同主体间交流互动,通过相互理解、承认和共享意义,才能形成超越不同主体局限的共同认知空间。因此,我将与传统音乐相关的人士,统称为传统音乐的“行为人”。而各“行为人”对传统音乐的关注、认知、情感和经验的交互,必然促进不同“主体”的和谐共融。
二、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对传统音乐进行音乐学分析的深化。
主体间性理念,对观照传统音乐的意义,表现在音乐学分析方面主要是:中国传统音乐,是一个由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曲艺音乐、戏曲音乐、民间礼俗音乐、宗教(佛教、道教)音乐等多种部类组成的庞大体系;各部类又是由不同歌种、乐种、曲种、剧种等组成的各自“主体”;各歌、乐、曲、剧种音乐,又是由各不相同的如音高、节奏、句式、曲体、和声等各音乐构成要素组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形态”……各部、类、种、形态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互动、互认、共存、共享的发展格局。
以对民间歌曲的音乐学分析为例,主体间性理念对其的意义,鲜明地表现在民间歌曲歌类、歌种的划分上。按习以为常的划分办法,一般将民间歌曲歌类(种)分为号子、山歌、小调三类(种)。但这种分类(种)办法,过于笼统,难以将在不同环境、不同场合、不同运用目的的民间歌曲,有说服力地归纳到这三个类(种)中。为了更为客观地体现对具有不同意义的民间歌曲“个体”的“尊重”“互认”,湖北的学者们率先提出“依照民间歌曲产生的环境、场合、运用目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民间礼俗习惯……进行民间歌曲的类(种)划分”,客观、科学地将湖北民间歌曲划分为号子、山歌、田歌、灯歌、小调、风俗歌、儿歌、生活音调八大类及各类所属的67个歌种。
与上例成果相似的例子还有:对民间歌曲的旋律骨干音、旋律音列、音列状态(原生、并生、融生三态)、旋法特点、节奏特征、曲体结构(穿插体、套曲)等的分析论证成果,均是对主体间性理念最早的艺术实践活动,体现出对民间歌曲进行音乐学分析的深化。
三、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观照传统音乐文化内涵的提升。
传统音乐是人类历史中关于文化记忆的具体体现,其所凝聚的精神内涵往往突破了单纯的音乐艺术范畴,成为社区、地域、族群乃至国家得以延续文化记忆的重要载体;所蕴含的“民族、地域基因”不仅体现为对历史记忆与美学精神的继承,传递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审美与思想,也使群体成员在情感和身份上建立文化归属,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理性认识,不单是对传统音乐形态的记录和传承,而是对人类音乐文化遗产的梳理与解读,是对传统音乐文化价值在当代语境中重构的探索。要通过理论探索与学术建构,揭示传统音乐与社会、历史、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对传统音乐文化内涵认识的提升。
众所周知:传统音乐研究大体脱胎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比较音乐学和20世纪中期逐渐成熟的民族音乐学体系,早期研究多聚焦于田野调查和民族志记录,旨在挖掘不同民族或地域(区)的音乐形态与技艺要素,以期通过跨文化比较建立音乐发展的“普适规律”。而后受到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启示,人们开始强调“在地性”与“文化场域”,探讨传统音乐与社会结构、历史记忆、仪式功能等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在研究方法上不断融合口述史、数据分析、跨学科合作等多维手段,逐步形成了更具包容性与综合性的研究范畴。
而当下,现代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文化结构,由于信息流通、科技发展、文化交流的加速推进,使各民族、各地域音乐文化在多元共生的同时,也面临着同质化、碎片化的危机,这都对传统音乐的生存环境与学术研究范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大变局”的背景下,传统音乐研究的定位若仍然停留于“收集—整理—归档”的旧有范式,而缺乏对当下文化语境的深度观照与前瞻性探索,势必难以应对新时代的学术需求。因此,我国的传统音乐工作,继20世纪50、60年代“初创阶段”、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集成阶段”后,从21世纪开始,人们不再局限于对传统音乐音高、节奏等或乐器的分类整理,不再局限于对其“博物馆式”的静态保存。而是尽力挖掘传统音乐的历史文脉、文化内涵,努力揭示传统音乐如何在跨时空的传播、传承中塑造并再现人群身份、社会价值与文化生态,如何通过各种手段激活传统音乐的当代价值,既尊重传统音乐的“在地特色”,又关注传统音乐与新时代、新格局、新理念、新思维的互动,使其实现由“被保护的对象”向“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转变,实现其从“被动延续”到“主动发展”的转换。
四、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观照传统音乐视角的拓展。
传统音乐作为“文化文本”,其多方面(如歌词、曲调、表演情境等)的意义,需要通过群体成员间的默契互动、协商才能持续存在。这就给各传统音乐主体——“行为人”提供了多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的空间。将主体间性理念运用于传统音乐的观照视角领域,实质上就是不同主体对传统音乐这一特殊的人类文化符号的“共享理解”,这是有利于拓展观照传统音乐现象的视角的。
比如,在传统音乐表演情景的意义生成中,每一次传统音乐的演唱(演奏),除了是表演者的即兴唱奏呈现外,更是表演者与听(观)众通过眼神、动作、呼应、共鸣、共情甚或现场改编形成的“意义共谋”。这种境况下形成的曲目,已经不再是“固定文本”,而是即时性的“交往媒介”。还如,在传统音乐代际传承的认知中,承接主体(学徒)对传承主体(师傅)的模仿、继承,不仅仅是习得了唱或奏的技术、技巧,更是通过非语言明确传递的身体实践(如演唱中的发声、气息、咬字等及对某种乐器演奏技巧的把握等),在主体间达成了“如何才是正确唱或奏”以及“怎样才是真把握了风格神韵”的共识。再比如,在传统音乐跨文化传播的阐释中,原生态演唱者与学院派音乐人对传统音乐“原真性”的理解差异,表现出不同主体间性系统的碰撞、交流,会带来传统音乐意义的重构……举不胜举的这类事例,都表明主体间性理念的运用,补正了以单向性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现象的不足,给促进各主体多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现象带来积极影响。
五、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传统音乐研究方法的创新。
主体间性理念给传统音乐现象带来的研究方法论启示是:传统音乐是不断被各主体重新诠释的“对话过程”,而非静态的遗产。这就要求人们以动态视角、时空层面、全方位观照传统音乐,要做到过去、现在、未来的“三时统一”——即既应是对“过去时”传统音乐的承接,也应是对“现在时”传统音乐的推进,还应是对传统音乐“未来时”发展的前瞻;同时还要做到微观、中观、宏观的“三观并行”——即从微观视野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具有的音乐学学科基础;从中观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归属的艺术学学科特征;从宏观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多学科(文化学、人类学、民族学等)的综合性特色,使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互为观照,依存并行。
就具体方法来讲,要从“采集文本”转向“观察互动”,不仅要完整地记录乐谱,更要记录传承主体的所有口述内容,并问询其口述内容的原本含意。同时还需记录传统音乐唱奏时,现场出现的诸如欢呼、笑声、喧闹、悲哀、哭声等的“共情”性反应。还要重视诸如唱和、肢体动作、燃放鞭炮、主动参与等“非言语交往”情况。这些都是不同主体参与传统音乐“互动”“意义协商”的关键内容。
当下,传统音乐研究前沿,已开始关注数字媒介对主体间性的影响,比如短视频平台如何重塑传统音乐的交往空间?这种理论视角,有助于突破对传统音乐仅仅进行传统音乐学文本分析的局限,利于揭示传统音乐作为活态文化的根本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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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4-13 来源: 作者:黄中骏
主体性和主体间性,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一对重要理念。主体性是指个体作为认知、行动和意义赋予的“主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强调自我意识、自由意志和个体对世界的主动建构。而源于西方(胡塞尔)现象学基础上的主体间性理念,是指多个主体之间通过互动、理解和共享意义形成的交互关系,强调社会性、沟通和共同世界的建构,强调不同主体(如人)在交流互动中,通过相互理解、承认和共享意义,形成超越个体局限的共同认知空间,它关注认知、情感和经验的交互性,而非单纯的主观性。由此可见,主体性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而主体间性关注个体间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意义构建;主体性是个体自由的根基,关注“我如何认识世界”,主体间性是社会共存的条件,追问“我们如何共享世界”,二者间具有互补性,共同构成人类存在的基本维度。
主体间性理念对观照传统音乐现象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长期以来,与传统音乐相关的人士,有编创者、演(传)唱(奏)者、传承人、接受(欣赏)者、采集(记录)者、研究者,或“局内人”“局外人”等诸多“身份”称谓。按主体间性理念,他们都是传统音乐的不同主体。正是他们间的“互动”及对传统音乐意义的“共享”,使传统音乐得以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产生、传承、变异、发展。不同“身份”的主体,对传统音乐现象、意义,多有不同的认识、阐释,唯有强调在不同主体间交流互动,通过相互理解、承认和共享意义,才能形成超越不同主体局限的共同认知空间。因此,我将与传统音乐相关的人士,统称为传统音乐的“行为人”。而各“行为人”对传统音乐的关注、认知、情感和经验的交互,必然促进不同“主体”的和谐共融。
二、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对传统音乐进行音乐学分析的深化。
主体间性理念,对观照传统音乐的意义,表现在音乐学分析方面主要是:中国传统音乐,是一个由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曲艺音乐、戏曲音乐、民间礼俗音乐、宗教(佛教、道教)音乐等多种部类组成的庞大体系;各部类又是由不同歌种、乐种、曲种、剧种等组成的各自“主体”;各歌、乐、曲、剧种音乐,又是由各不相同的如音高、节奏、句式、曲体、和声等各音乐构成要素组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形态”……各部、类、种、形态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互动、互认、共存、共享的发展格局。
以对民间歌曲的音乐学分析为例,主体间性理念对其的意义,鲜明地表现在民间歌曲歌类、歌种的划分上。按习以为常的划分办法,一般将民间歌曲歌类(种)分为号子、山歌、小调三类(种)。但这种分类(种)办法,过于笼统,难以将在不同环境、不同场合、不同运用目的的民间歌曲,有说服力地归纳到这三个类(种)中。为了更为客观地体现对具有不同意义的民间歌曲“个体”的“尊重”“互认”,湖北的学者们率先提出“依照民间歌曲产生的环境、场合、运用目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民间礼俗习惯……进行民间歌曲的类(种)划分”,客观、科学地将湖北民间歌曲划分为号子、山歌、田歌、灯歌、小调、风俗歌、儿歌、生活音调八大类及各类所属的67个歌种。
与上例成果相似的例子还有:对民间歌曲的旋律骨干音、旋律音列、音列状态(原生、并生、融生三态)、旋法特点、节奏特征、曲体结构(穿插体、套曲)等的分析论证成果,均是对主体间性理念最早的艺术实践活动,体现出对民间歌曲进行音乐学分析的深化。
三、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观照传统音乐文化内涵的提升。
传统音乐是人类历史中关于文化记忆的具体体现,其所凝聚的精神内涵往往突破了单纯的音乐艺术范畴,成为社区、地域、族群乃至国家得以延续文化记忆的重要载体;所蕴含的“民族、地域基因”不仅体现为对历史记忆与美学精神的继承,传递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审美与思想,也使群体成员在情感和身份上建立文化归属,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理性认识,不单是对传统音乐形态的记录和传承,而是对人类音乐文化遗产的梳理与解读,是对传统音乐文化价值在当代语境中重构的探索。要通过理论探索与学术建构,揭示传统音乐与社会、历史、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对传统音乐文化内涵认识的提升。
众所周知:传统音乐研究大体脱胎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比较音乐学和20世纪中期逐渐成熟的民族音乐学体系,早期研究多聚焦于田野调查和民族志记录,旨在挖掘不同民族或地域(区)的音乐形态与技艺要素,以期通过跨文化比较建立音乐发展的“普适规律”。而后受到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启示,人们开始强调“在地性”与“文化场域”,探讨传统音乐与社会结构、历史记忆、仪式功能等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在研究方法上不断融合口述史、数据分析、跨学科合作等多维手段,逐步形成了更具包容性与综合性的研究范畴。
而当下,现代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文化结构,由于信息流通、科技发展、文化交流的加速推进,使各民族、各地域音乐文化在多元共生的同时,也面临着同质化、碎片化的危机,这都对传统音乐的生存环境与学术研究范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大变局”的背景下,传统音乐研究的定位若仍然停留于“收集—整理—归档”的旧有范式,而缺乏对当下文化语境的深度观照与前瞻性探索,势必难以应对新时代的学术需求。因此,我国的传统音乐工作,继20世纪50、60年代“初创阶段”、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集成阶段”后,从21世纪开始,人们不再局限于对传统音乐音高、节奏等或乐器的分类整理,不再局限于对其“博物馆式”的静态保存。而是尽力挖掘传统音乐的历史文脉、文化内涵,努力揭示传统音乐如何在跨时空的传播、传承中塑造并再现人群身份、社会价值与文化生态,如何通过各种手段激活传统音乐的当代价值,既尊重传统音乐的“在地特色”,又关注传统音乐与新时代、新格局、新理念、新思维的互动,使其实现由“被保护的对象”向“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转变,实现其从“被动延续”到“主动发展”的转换。
四、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观照传统音乐视角的拓展。
传统音乐作为“文化文本”,其多方面(如歌词、曲调、表演情境等)的意义,需要通过群体成员间的默契互动、协商才能持续存在。这就给各传统音乐主体——“行为人”提供了多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的空间。将主体间性理念运用于传统音乐的观照视角领域,实质上就是不同主体对传统音乐这一特殊的人类文化符号的“共享理解”,这是有利于拓展观照传统音乐现象的视角的。
比如,在传统音乐表演情景的意义生成中,每一次传统音乐的演唱(演奏),除了是表演者的即兴唱奏呈现外,更是表演者与听(观)众通过眼神、动作、呼应、共鸣、共情甚或现场改编形成的“意义共谋”。这种境况下形成的曲目,已经不再是“固定文本”,而是即时性的“交往媒介”。还如,在传统音乐代际传承的认知中,承接主体(学徒)对传承主体(师傅)的模仿、继承,不仅仅是习得了唱或奏的技术、技巧,更是通过非语言明确传递的身体实践(如演唱中的发声、气息、咬字等及对某种乐器演奏技巧的把握等),在主体间达成了“如何才是正确唱或奏”以及“怎样才是真把握了风格神韵”的共识。再比如,在传统音乐跨文化传播的阐释中,原生态演唱者与学院派音乐人对传统音乐“原真性”的理解差异,表现出不同主体间性系统的碰撞、交流,会带来传统音乐意义的重构……举不胜举的这类事例,都表明主体间性理念的运用,补正了以单向性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现象的不足,给促进各主体多视角观照传统音乐现象带来积极影响。
五、 主体间性理念促进了传统音乐研究方法的创新。
主体间性理念给传统音乐现象带来的研究方法论启示是:传统音乐是不断被各主体重新诠释的“对话过程”,而非静态的遗产。这就要求人们以动态视角、时空层面、全方位观照传统音乐,要做到过去、现在、未来的“三时统一”——即既应是对“过去时”传统音乐的承接,也应是对“现在时”传统音乐的推进,还应是对传统音乐“未来时”发展的前瞻;同时还要做到微观、中观、宏观的“三观并行”——即从微观视野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具有的音乐学学科基础;从中观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归属的艺术学学科特征;从宏观层面突显传统音乐多学科(文化学、人类学、民族学等)的综合性特色,使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互为观照,依存并行。
就具体方法来讲,要从“采集文本”转向“观察互动”,不仅要完整地记录乐谱,更要记录传承主体的所有口述内容,并问询其口述内容的原本含意。同时还需记录传统音乐唱奏时,现场出现的诸如欢呼、笑声、喧闹、悲哀、哭声等的“共情”性反应。还要重视诸如唱和、肢体动作、燃放鞭炮、主动参与等“非言语交往”情况。这些都是不同主体参与传统音乐“互动”“意义协商”的关键内容。
当下,传统音乐研究前沿,已开始关注数字媒介对主体间性的影响,比如短视频平台如何重塑传统音乐的交往空间?这种理论视角,有助于突破对传统音乐仅仅进行传统音乐学文本分析的局限,利于揭示传统音乐作为活态文化的根本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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